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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十二月申报提醒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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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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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5 19: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纳税人 十二月申报提醒请收好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57053&idx=1&sn=a7d785d98ee3f4617a5430f24f4157e3&chksm=8b4aa06bbc3d297db6cb34a4c2d208f888d57d3f4df110042f005e60bbf4ec9caa44bad7c5a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4 22:00
二维码: -


十二月征期

12
? 12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本月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土地增值税、工会经费。
? 12月4日-31日
申报缴纳社保费。
? 11月1日-12月31日
2023年度城乡医保集中参保缴费。
? 11月18日-12月15日
申报缴纳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1月1日-12月31日
申报缴纳2022年度车船税。



重要提醒

所属期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2年12月15日前申报缴纳,请未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尽快申报缴纳。

小贴士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30人以上非企业用人单位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两项优惠政策均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请各用人单位务必早申报得享受。

?优惠一: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优惠二:30人以上非企业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第98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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