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34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412|回复: 0

国税函〔2006〕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310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310
2020-6-15 10: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6/t20200602_264690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6〕157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6〕1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年02月23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制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6〕15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发〔2005〕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主辅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2004年,云南石油公司工程安装公司改制为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承受了5870.38亩国有土地,该土地原由其关联企业昆明石油公司以划拨方式使用。
  对改制企业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征收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土地原由被改制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其余情况,计税依据按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办法确定。对云南石油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承受原由昆明石油公司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征契税。对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确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抄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6年2月23日封发
校对: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