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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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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9 14: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西税务
标题: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WRCx--u1jR5rD8eiPBFfQ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1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0:13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13号,以下简称“桂财税〔2020〕13号文”)文件精神,现就广西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桂财税〔2020〕13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实行由纳税人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即时核准”方式办理减免税,申报时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说明;房产、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出租房产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租赁协议等资料。
  在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应当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依法予以纠正。
  二、纳税人可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一并办理上述减免税申报。
  三、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如果桂财税〔2020〕13号文相关规定到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的,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办理方式继续按本公告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已缴上述应予减免的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其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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