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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40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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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nJAhiNWaMMZlfCrDz0QU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外字〔1994〕4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40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46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部门支付管理费税务处理的批复》称:“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因经营管理的需要,以当地经贸部门或合资、合作中方原行业主管部门上交管理费的列支问题,我局意见,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有关部门并未向企业实际提供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按超过市场同类服务的合理收费标准向有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款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因有关部门实际提供产业咨询、市场信息、产品供销等方面的服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市场同类服务的正常收费价格向这些部门逐项支付的服务费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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