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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35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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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6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1〕35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1〕35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10-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351号

你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法字[2001]176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界定为农业生产单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关于该公司生产的农业产品如何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52号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三、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中有符合政策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部分和不能免税的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四、关于企业的会计核算问题。按有关法规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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