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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财税〔2016〕3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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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605/t42404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6〕3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沪财税〔2016〕3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3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上海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二、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按以下程序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新登记设立基金会
  新登记设立基金会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民政部门领取三证合一的证书时,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附件1)交主管民政部门。
  (二)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报《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附件2)交主管民政部门。
  三、市民政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对接受公益性捐赠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分别在上海财政网(网址:www.czj.sh.gov.cn)、上海税务网(网址:www.tax.sh.gov.cn)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网(网址:www.shstj.gov.cn)上进行公示。
  附件:1.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
  2.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新设立基金会适用)
确认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已运作社会组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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