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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62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活化重晶石粉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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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65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8〕62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62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活化重晶石粉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7-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活化重晶石粉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621号

你局《关于活化重晶石粉等产品适用税率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8〕94号)收悉。经研究,对企业将外购重晶石经由破碎机将重晶石石块或铁矿石破碎,然后输送至碾磨机碾磨成粉状,利用鼓风机去除其它杂质,最后添加活化剂成为活化重晶石粉或活化铁矿粉。由于活化重晶石粉或活化铁矿粉化学性质发生变化,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不能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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