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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客票增值税抵扣和应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匿名  发表于 2022-12-3 00:21:0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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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客票增值税抵扣和应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2 17:3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7494&idx=1&sn=0a5c2459ce08cf23d3e414b1a7309fa4&chksm=8c0a1020bb7d993629bb4896636534af37a42e918f605dc1d5ac03348119d146dd715d4d9bc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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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票增值税抵扣和应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文/叶全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简称客票)凭证可以凭票注明的税额或计算的税额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注意几个问题: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客票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虽然在该单位提供长期的劳动或服务,但是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一般不受该单位管理或支配的,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易认定为劳动关系,一般不得以客票等费用凭证报销的方式抵顶劳务报酬或服务费。对于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人员来说,一般需要按照价外费用并计相应的收入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有效凭证,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比如对提供广告宣传、产品推广服务,承包检测服务等。
2.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对于需要报销的人员来说,在索取发票时需要注意这个细节。

3.用于纳税人集体旅游等活动的集体福利性质取得的客票不得抵扣。
4.用于员工探亲等个人福利性质的客票不得抵扣。
5.对于超标准自负,不予报销部分的抵扣问题。一般来说,企业都有差旅费报销的规定,对不同级别的人允许报销的标准有所不同,比如住宿允许按照400元/夜、乘坐飞机或高铁允许按照经济舱或二等座等标准范围内进行报销,超过部分需要出差人员自负。
对于这类超标准自负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客票,在增值税抵扣时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不属于不可抵扣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笔者认为,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对于超标准不得报销部分,按照凭证票面销售额与税额对应的匹配关系,企业并没有支付或负担其超标准自负部分相应的进项税额,属于个人因享受超标准待遇的个人消费行为,不属于企业购进的进项税额。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如因时间的特殊性,在无法乘坐报销标准而导致超标的,企业同意全额报销的,可以进行抵扣,不易以企业制定的一般性标准为由而不准予抵扣。
6.企业要善于将客票作为相关业务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之一,并按规定进行抵扣。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在实务中,对于企业税前扣除或增值税抵扣的会议费、咨询费等无形的服务性凭证,如果无法提供合同协议等佐证材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业务而不予扣除或抵扣,也有案例反映对于会议费、咨询费凭证因没有相应的佐证材料来证明其真实性而被认定为偷税的。笔者认为,除了合同协议等佐证材料外,在召开会议、到现场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如果有人员往返接洽的,那么客票的报销入账是非常有效的佐证材料之一,因为就目前的管理来看,客票记载有身份证据,比较有说服力。同样,在应对货物购销的异常凭证的核查中,许多企业只是强调自己的业务是真实的,却无法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较难让人信服。如果能够在业务过程中提供真实发生的人员往来接洽的客票凭证,是一种比较好的佐证材料。因此,一张看起来小小的客票凭证有时候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企业应当注意细节,并对客票与相应业务的关联关系做好备注,以便备查。
草草随笔,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指正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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