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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10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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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1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10〕10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10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101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塔地国税发〔2009〕9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批复如下:销售免税货物随同收取的价外费用,由于所售货物是免税货物,因此,随同免税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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