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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3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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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k1nxelV4PRFhvYADUkw2c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外字〔1994〕38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3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38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04号《关于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称:“关于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售让计算机软件或提供计算机软件使 JQ八征税问题,我局曾以(86)财税字第235号做出规定,现对该文第1条的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商以提供专利或版权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或虽然计算机软件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以对其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对外商由此所收取的使用费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所得税。
  二、凡外商向中国境内用户转让计算机软件不是采取提供使用权方式,对软件使用没有规定任何限定条件的,对外商由此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销售计算机附属产品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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