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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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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zzs/23339.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号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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