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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278号 自治区国税局对和田地区国税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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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7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27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278号 自治区国税局对和田地区国税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示》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5-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对和田地区国税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示》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278号

你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请示》(和国税发[2002]2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同意你局对如孜麦麦提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意见。该个体加油站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在增值税征管中应严格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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