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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1994〕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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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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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TUPpOIubTxM8OxOrpC2L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发〔1994〕10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1994〕10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内政发〔1994〕10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国函[1994]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21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1号令)第八条第四款中关于企业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的规定也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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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1994〕101号  发表于 2021-3-18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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