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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从两个案例看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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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2-2 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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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甘肃税务
标题:
【中国税务报】从两个案例看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DE3NzQ2Mg==&mid=2651064329&idx=1&sn=20a65e04d96ca82c4e3c433b5088577f&chksm=f7596ed0c02ee7c697b1600100f17b53637929d51f02f3ff47e483c4011cbb4fd82a2bdc7cb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02 16:52
二维码:
-
我国对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持股时间:免征或减征个税的关键因素
个人投资者是我国资本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市场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支撑。中国证监会近日公布数据显示,A股市场个人投资者交易占比在60%左右,个人投资者数量超过2亿。我国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持有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均可以根据持股时间,实行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实行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遏制证券市场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限售股需关注解禁时间
◆典型案例◆
J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根据其发布的公告,今年J公司计划实施两次现金分红,金额达21.5亿元。第一次已于5月中旬实施,J公司向全体股东分配了2021年度的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第二次拟于12月初实施,J公司将向全体股东分配2022年前三季度利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卢某是J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为2163万股,经两次分红,预计取得6.5亿元的股息红利所得。那么,卢某取得的这两笔分红,应如何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政策分析◆
判断个人投资者如何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关键,在于持股时间。此外,如果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为限售股,还需要关注相关限售股是否已经解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可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J公司的情况,J公司于2017年1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其实际控制人卢某持有2163万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解禁日为2020年1月6日。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件和财税〔2012〕85号文件的规定,卢某在2020年1月6日以后取得的由J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可以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于卢某的持股时间(自2020年1月6日起计算)已经超过一年,其今年预计取得的6.5亿元现金分红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新三板挂牌公司:无须区分是否为限售股
◆典型案例◆
H公司是一家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2018年3月23日摘牌。2022年8月12日,H公司重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个人股东持股比例达50.73%。
8月15日,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派发60.6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4.6亿元。其中,H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东收到的现金红利为2.3亿元。那么,H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东在取得现金红利后,应当如何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呢?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以下简称“78号公告”),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8号公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也就是说,如果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原始股东持有的股票,为其在公司挂牌前取得的原始股且处于限售状态,同样可以按持股时间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持股时间方面,从H公司的情况来看,虽然H公司在重新挂牌3天后就实施分红计划,但是其个人原始股东在H公司挂牌前就已经持有相关股票,持股时间均超过1年,可以就其取得的现金分红享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思考建议
笔者认为,H公司和J公司的分红计划是在认真研究过现行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在J公司的案例中,如果J公司在实际控制人卢某所持股票解禁以前就实施分红计划,卢某需要负担10%的个人所得税。在H公司的案例中,假设H公司在挂牌之前分红,其个人原始股东就无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优惠。
对于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助于引导其个人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避免短线炒作给企业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制定分红计划前,充分考虑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投资者的影响,尤其是对个人原始股东的影响。
编辑设计:甘肃税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甘肃省税务局 赖湘蓉
兰州市税务局 姜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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