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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篇(总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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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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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 2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滨海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话《指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篇(总第22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NTc1NTU4Mg==&mid=2247558321&idx=5&sn=575b3ef383380a39d7d07f90ee0c0472&chksm=fd1de0e0ca6a69f659c21af3cb72714c1af84597f876a85cbe35b68abf397773fbb631c354e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30 16:30
二维码: -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一、
申请途径
企业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

个人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二、
证明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附件1提供了标准格式的《证明》,如下图所示: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三、
其他问题

Q
个人是否可以申请开具《证明》?
居民个人只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关于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认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取得所得并需要提供《证明》的,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证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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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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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话《指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篇(总第20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篇(总第21期)
来源:天津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西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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