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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4.本案的偷税手法有什么特点? 答:本案中吴亦凡(WU YI FAN)偷税行为的一个特点是利用境外企业隐瞒个人收入、转换收入性质。 调查发现,吴亦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演艺活动时,利用其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企图逃避我国税收监管,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与已公布的其他偷逃税案件相比,吴亦凡案件的偷税手法更加隐蔽,并严重危害到我国税收主权。 随着跨境交易和资金往来越来越频繁,少数不法分子企图借机利用跨境交易和国际避税地来逃避中国境内纳税义务。对此,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税收监管手段,提升税收监管能力,切实加强对新型偷逃税行为的查处曝光,坚决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10.-(1)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任何人在新加坡产生的或从新加坡获得的或在新加坡以外从新加坡获得的有关的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的税率每课税年度缴纳所得税……”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任何人在香港经营如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按照本部被确定的其在有关年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利润除外),则须向该人就其上述利润,征收其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利得税。”
“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 (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二)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为限。”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
“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就其在每个辖区经营产生的所得支付最低水平的税款。当某一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最低税率时,对在该辖区内产生的利润征收补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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