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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32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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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4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10〕32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32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6-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328号

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请示》(石国税发〔2010〕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不属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产品范围,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木质素纳和木质素磺酸纳产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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