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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16〕10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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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1701/t429612.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6〕103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16〕10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103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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