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4〕14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内国税所字[1994]91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过程中中央级外贸企业和地方级外贸企业不宜划分。为了便于各征收管理,现将中央级独立核算的外贸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凡名单所列的企业,按适用税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中央级贸易企业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