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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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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zzs/23974.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4-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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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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