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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不良嗜好 提倡健康生活 电子烟开征消费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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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30 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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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南开税务
标题:
抑制不良嗜好 提倡健康生活 电子烟开征消费税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jEwNzE0MQ==&mid=2247650701&idx=5&sn=82dee91c39bc67c52b48ef00ec8b3d36&chksm=f9a0b367ced73a7133031559d4f43f8bfa46da9d39db26d2c2f33c9602b7689ea6da6aa889e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9 15:06
二维码:
-
抑制不良嗜好 提倡健康生活
电子烟开征消费税啦!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吸电子烟现象明显增多,电子烟产业的无序发展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引导健康消费的作用,2022年10月2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33号公告规定: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与此同时,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税务总局发布电子烟税收新规的解读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因此,只从事代加工电子烟产品业务的企业不属于电子烟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是近年来消费税改革的延续,目的在于抑制高污染高能耗、不可再生资源、奢侈品等商品的消费,更好地发挥消费税引导调节功能。此项政策出台必将有效抑制电子烟市场的无序扩张,规范市场行为,使电子烟消费告别野蛮生长,实现引导健康消费。同时进一步公平税制,增加财政收入,为保障民生支出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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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南开税务
编发:天津南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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