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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21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碱工业用盐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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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3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10〕21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10〕21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碱工业用盐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两碱工业用盐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10〕218号

吐鲁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托克逊县中泰化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吐鲁番市天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的请示》(吐地国税发〔2009〕109号)收悉。你局反映:吐鲁番地区发改委牵头组织的调查组调查证实,托克逊县中泰化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吐鲁番市天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两碱工业用盐时,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减少其在当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拟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予以调整。经研究,批复如下:对托克逊县中泰化学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和吐鲁番市天业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关联企业销售两碱工业用盐,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而减少其在当地的应纳增值税的行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参照我区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调整其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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