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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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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8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6〕61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6〕619号

昌吉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昌州国税发〔2006〕158号)收悉。经调查了解,兰炭加工是将原煤放入练炉燃烧焦化,除去杂质和硫化物,并分割成一定大小的形状。其加工过程为焦化过程,不属于《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所称的洗煤、选煤。因此兰炭应按17%计征增值税。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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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炭增值税税率  发表于 2020-8-15 14:36
兰炭 增值税率  发表于 2020-8-6 15:21
兰炭税务  发表于 2020-6-21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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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61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兰炭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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