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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的税月] 【税局回复】企业集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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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8 12: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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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晶晶亮的税月
标题: 【税局回复】企业集团如何判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8 12: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jM5NzAwNQ==&mid=2247497913&idx=1&sn=a1b770b04b8b511d21a6543d45fc3f68&chksm=9744061ba0338f0d161314260f281fe7735c2ab46ebe10e3752d332af5ebaa986abb15285b69#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留言时间:2021-04-25
问题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如何认定一家企业与下属公司为企业集团?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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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标题: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晶晶亮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已将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留言时间:2022-11-21
问题内容:甲公司是乙公司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无偿借款给乙公司,请问乙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解答: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9-04-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乙公司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上面是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答复中未提到集团母公司是否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情况,请问,母公司与子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如果母公司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1-24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答复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可认定为企业集团,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1)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集团;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集团母公司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
(3)经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企业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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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江西税务局的回复除了包含了福建税务局的内容,还有一些新增的突破性内容,也就是回复的第3点。
判定母子公司是否企业集团,向社会公示是一个形式上的要求,是否达到企业集团的相关实质性规定,才是最重要的。
之前税局对于企业集团的判定一直是以形式上的要求作为判定条件,江西税局这个答复,意味着如果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符合企业集团的实质性要求,即使不符合公示这个形式要件,也会被当地税务局认可。这其是“实质重于形式”的一个具体体现,对当地纳税人来说,这是税收征管上的一个利好,对其他各地税局,该回复也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相关文件链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工商总局)发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集团的判断规定如下: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END——
来源:税乎网站,草木财税,网络;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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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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