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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38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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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38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38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3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各地国税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站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对个体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加油站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事项,在新的税务登记号码启用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金税工程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体加油站的档案资料录入稽核、认证等有关子系统。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加油站,对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按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抵扣税款。
二、对个体加油站在认证子系统接受认证并向稽核系统传递的专用发票,必须是以新的税务登记号码取得的专用发票,并且发票开具时间必须晚于其档案录入稽核系统的时间。
三、对个体加油站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以个人身份证号码(旧税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问题,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个体加油站在8月底前一次性集中清算,超过规定时间的,一律不予认证。
对符合抵扣条件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经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对认证相符的发票允许抵扣。对于认证的此类发票数据,认证子系统管理员必须在认证子系统中进行数据清除,此类数据不得进入稽核系统。如因各地操作不当,导致此类数据上传的,区局将追究直接领导的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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