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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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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zzs/23967.j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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