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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42号 关于拍卖公司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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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1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44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42号 关于拍卖公司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拍卖公司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42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开展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446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为使缉私罚没车辆得到公开、公正处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凡海关依法没收的进口汽车、摩托车等车辆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所得收入全额上交国库。定点拍卖企业在拍卖缉私罚没车辆时,需提供海关《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加盖拍卖企业印章),车辆所有人凭上述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新疆嘉盛拍卖有限公司和新疆信成拍卖有限公司被国家指定为新疆的两家缉私罚没车辆定点拍卖企业。
根据《通知》精神,区局意见:
一、根据定点拍卖企业购票申请及用票量,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定点拍卖企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量,并在定点拍卖企业使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右上角加盖“缉私罚没车辆专用章”。专用章的规格和字样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的规定,对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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