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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缴款期限延长啦!点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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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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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6 00: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缴款期限延长啦!点击了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455773&idx=3&sn=ebada1a6805c7b3ab404c96bf2502856&chksm=8b4aab6bbc3d227dda1bbd514cfcd80379c2f3afcb54c1922f9ddd3d2c79c35ed246b7de89a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5 22:00
二维码: -

好消息!
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的
缴款限延长啦!
根据厦人社〔2022〕2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申请流程等仍然延续原有规定。

即我市前期实施的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缴款期限全部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温馨提醒:已申请过缓缴的费款,税务机关将统一调整征管系统,无需缴费人操作。





当前可缓缴的社保费属期和缓缴期限归纳表

(点击查看大图)



敲黑板!
可缓缴的都是单位缴费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还是应该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申请方式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每月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站,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时确认是否申请缓缴即可。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申请缓缴。以前月份已申请过缓缴的费款,无需操作即可享受本次延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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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范围、缓缴资格认定、具体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延续原有规定,可查看下方链接:
《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扩大实施范围啦!请查收政策要点和操作指南》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湖里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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