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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86号 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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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2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486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486号 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疆新闻出版局等所属四家印刷企业适用税率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86号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巴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指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所属新华印刷厂、新华印刷二厂(在库尔勒)、新华印刷三厂及自治区经贸委所属八艺印刷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220工厂)印刷的中小学课本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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