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7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校办工厂所得税减免审核权限,仍按内国税所字[1994]75号文件精神,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