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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601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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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4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60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601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11-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2〕601号

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阿地国税函[2002]234号)收悉。
青松建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征管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不宜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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