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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23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吐鲁番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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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25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3〕2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3〕23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吐鲁番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对吐鲁番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3〕23号

你局《关于对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多交增值税税款退税的请示》(吐地国税函[2002]411号)收悉。
据了解,大河沿棉麻二级站隶属自治区棉麻公司,主营棉花销售业务。近几年该企业向自治区棉麻公司销售的棉花主要是用于出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规定,该企业在开具税收专缴书时形成多缴税款,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大河沿棉麻二级站多缴税款情况由吐鲁番地区国税局进行查实,按规定办理多缴税款退库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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