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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54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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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7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54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54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5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工贸易纸质手册电子化有关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4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改革中退税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区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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