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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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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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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4: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标题: 你问我答|第三税务分局每周咨询热点专题——“海小微”周Q集(7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zI2MzcwNg==&mid=2650433028&idx=1&sn=fe0e567225c4e13c286231c9983c9647&chksm=f0c58831c7b20127f68a92d0c0e7292cb7f33b09642f61b64aeab76c77bd93c072d8734a972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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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Q集
为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辅导精准度,第三税务分局立足纳税人需求,针对纳税人咨询的高频热点、难点问题,更新了最新一期的《“海小微”周Q集》。
01
如何办理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可自行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进行申报,或在各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区申报。用人单位进入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可通过搜索框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或通过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进入,进行申报缴纳。
为便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深圳市税务局提供自动预填申报服务。用人单位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系统自动带出经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确认的2021年度保障金应缴款信息,用人单位只需要如实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确认无误后即可完成申报,无需提供纸质资料。
02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如何确认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03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税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来源:深圳税务第三分局
编发:深圳税务第三分局微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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