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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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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 1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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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2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942&idx=1&sn=4d8c28e488d3f2e17fc4e3e311e156e3&chksm=8055a9c8b72220defa663028980007bb7b684ab9923ed6bf887eb79201cbb36d4e57276afed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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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笔记: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其第五条规定,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2、国办发〔2022〕7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3、国办发〔2022〕7号第三条规定,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4、国办发〔2022〕7号第三条规定,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5、国办发〔2022〕7号第七条规定,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笔记:
1、要点1:自2022年1月1日起。
2、要点2:个人养老金分为缴费环节、投资环节、领取环节。
3、要点3:在缴费环节,按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为啥是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因为国办发〔2022〕7号第四条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4、要点4: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啥是“暂不征”?因为这个投资收益只有在规定领取环节时,才能一并取出,平时是取不出来的哦。
5、要点5: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产生了一个新的税率:3%,还是单独的一个税率!值得关注!
6、小结,综合就是:缴费时可扣除;投资时,暂不征个税;领取时,单独按3%税率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7、思考:这个可扣除的个人养老金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扣除项目还是专项附加扣除?)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笔记:
1、要点1:扣税凭证=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
2、要点2:扣除时,如果是按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有特别规定: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3、要点3:扣除时,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4、要点4: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发生纳税义务,由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
5、小结: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缴费时扣除的相关问题。)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国办发〔2022〕7号第八条规定,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笔记:
1、有关分支机构由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义务。2、要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笔记:
1、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还未在全国实行哦。
2、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查阅了下,直至今日(2022年11月21日)还未看到这个城市名单。)
3、《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4、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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