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6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直属各征收管理局:
近来,各地反映了一些企业所得税征管中遇到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内财税发[1994]317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的范围和减税的具体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关于确定全国轻工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1]442号)所附的我区192个企业(名单附后)以及国家民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纺织工业部《关于确定全国纺织系统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经)字[1991]428号)所附的我区45个企业(名单附后)。其他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可否享受内财税发[1994]317号文的优惠政策,另行规定。对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暂限于生产:
(1)蒙古包架子;
(2)蒙古包围毡;(3)蒙古包地板床;
(4)民族服装(如蒙古袍);
(5)香牛皮蒙古靴(包括各种香牛皮靴);
(6)马鞍具(包括鞍桥、马蹬、马毡、装饰物等);
(7)民族铜烟锅;
(8)玛瑙烟咀;
(9)银扣;
(10)股子皮;
(11)香牛皮;
(12)奶桶;
(13)蒙古刀;
(14)勒勒车;
(15)毡袜子;
(16)毡鞋、毡靴(毡疙瘩);
(17)蒙药等17种少数民族特需用品所获得的利润。减税的所得额具体计算如下:
(一)享受减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销售额/年度产品销售总额 在选择适用税率时,应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基数确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自办或联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或合资、合作、股份经营业员的各类企业。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管理上必须与原单位脱钩,政企职责彻底分开。分流人员是指经济实体从业人员中从原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分流出来的人员。
(三)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旗县可比照国家确定的贫困旗县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号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搞虚盈实亏和虚减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通知企业进行调帐。企业不按要求及时调帐的,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即:出现虚盈的要计征所得税;减少亏损的,减少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予弥补亏损。
三、集体性质的小煤窑提取的维检费不超过国有煤矿提取范围的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予列支;提取的吨煤奖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额度内准予列支。
四、停薪留职人员以各种形式向原单位缴纳的管理费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
五、二轻企业上缴主管部门的资金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企业内部集资付给职工的利息,凡不高于按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列支,超过部分不予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