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7号)称:“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以上请知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