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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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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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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启金智库
标题:
监管机构发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指引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3 17:53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2NTM4NTM1NQ==&mid=2247571051&idx=8&sn=b33155497a921720df2d29addb9c91f4&chksm=ea9db28fddea3b998126ded1587b9497994de6beff34bd8c1f35ee0f20cc7645fa5905296ecb#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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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法律法规汇编】
上证发〔2022〕4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重整等事项中的信息披露行为、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
》(详见附件),
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同步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
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事项适用本指引。实施预重整等程序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事项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原因无法履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应当公告的事项,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
四条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不得通过披露破产事项,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事项期间,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说明破产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五条
上市公司在破产事项推进期间出现重大市场质疑、投资者投诉或者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媒体说明会,本所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召开。
第
二章 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
第
六条
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第
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
八条
上市公司、管理人及其成员、重整投资人、债权人、为破产事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破产事项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作出破产申请决定或者知悉被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事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
三章 破产事项的申请和受理
第
九条
上市公司拟主动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充分评估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的条件、被法院受理的可行性以及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
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被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上市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申请目的、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以及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适用于主动申请情形);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适用于债权人、股东申请情形);
(三)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四)破产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
(六)后续是否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相关风险提示;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外,还应当披露明确的和解协议草案,并充分揭示和解不成功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
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5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司专项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五)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及可行性。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专项自查事项进展情况,直至自查事项结束。
第
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异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第
十三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撤回时间及原因。法院作出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
第
十四条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前,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对破产申请被受理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风险等进行提示。
第
十五条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
十六条
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第
十七条
法院指定管理人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管理人名称、负责人、成员、职责及联系方式等;
(二)上市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
(三)后续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主体名称、成员、联系方式等。
第
十八条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本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第
十九条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等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的成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
第
二十条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职权范围,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行使管理人职责期间,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监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十一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上市公司继续或者停止营业并获得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相关情况。
第
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预重整程序转换或者结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等的履职情况、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程序衔接安排等内容。
第
二十三条
破产事项程序发生转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三)破产事项程序转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
四章 重整投资人
第
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应当同时通过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征集(招募)通知,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征集目的、征集条件、征集流程和遴选机制等。
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披露公开征集重整投资人的重大进展事项。
第
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通过管理人寻找和洽谈等其他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的,应当在上市公司、管理人和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后及时披露,并披露未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原因、合理性。
第
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包括基本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近3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重整投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出资安排等;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重整投资人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拟获得股份情况、对上市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计划及协议生效条件等;
(三)重整投资人取得相关股份所需支付的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情形;
(四)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五)重整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六)执行投资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七条
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的,应当说明是否需要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及其批准情况。
外国投资者参与破产重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第
二十八条
重整投资协议涉及重整投资人受让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相关受让股份价格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相关受让股份价格低于上市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遇到非交易日的,则以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收盘价80%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
五章 债权人会议
第
二十九条
发出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的,应当说明参会的具体方法;
(二)审议议案的主要内容(如有);
(三)截至会议通知发出日,债权申报及审核、资产调查情况,以及财产管理、上市公司营业等破产事务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有);
(四)上市公司或者重要子公司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如有);
(五)管理人报酬(如有);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
(七)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等发出关于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会议通知时,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除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时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无法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
三十条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会议议程;
(二)债权核查情况(如有);
(三)债权人会议关于继续或者停止上市公司营业的决定(如有);
(四)对上市公司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的表决情况(如有);
(五)各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表决情况(如有);
(六)会议决议涉及的其他事项;
(七)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八)本所、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除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及时披露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全文。
债权人会议当日未形成决议需延期表决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会议召开情况、未形成决议的原因及后续安排,并在形成最终决议后及时公告。
第
三十一条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首次未获债权人组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结果公告中明确披露是否与相关表决组通过协商后再次进行表决。
进行二次表决的,相关表决组第二次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表决结果。再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及时披露是否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
三十二条
债权人会议或者管理人决定停止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披露被停止营业相关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收入、利润、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停止营业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三十三条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法院裁定财产变价方案,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单独就财产变价方案披露以下内容:
(一)被处置财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范围及确定依据、权属状况、账面值及评估值、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等;
(二)处置价格及定价依据、处置方式及流程、付款安排;
(三)处置方案相关会计处理,处置方案对上市公司当期损益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第
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就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的经营方案单独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说明执行步骤和时间安排,分析论证方案制定依据,并对依据的充分性、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说明。
重整计划草案中有关经营方案涉及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中介机构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核查并编制信息披露文件,作为重整计划草案及其经营方案的必备文件。
第
六章 出资人组会议及权益调整安排
第
三十五条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与股东权利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设出资人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会议表决事项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等事项且重整投资人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的,上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表决结果时,还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
三十六条
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程序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法院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
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发出出资人组会议通知时单独披露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范围、内容、除权(息)处理原则、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等进行说明,并就方案实施时可能涉及除权(息)安排等进行风险提示。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披露表决结果情况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
三十八条
对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首次未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结果公告中明确披露是否与相关表决组通过协商后再次进行表决。
进行二次表决的,相关表决组第二次表决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告表决结果。再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及时披露是否将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第
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价格作除权(息)处理。
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第
四十条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于实施权益调整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情况;
(二)权益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转增股份实施办法,以及转增股份分配情况;
(三)转增股份的股权登记日、除权除息日、股份上市日;
(四)除权(息)具体安排;
(五)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及持股5%以上股东变化情况;
(六)上市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等相关风险提示。
第
七章 法院裁定及破产事项实施
第
四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如有)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认可和解协议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第
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相关申请的具体情况及依据。
第
四十三条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认可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裁定内容,并披露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全文。如重整计划、和解协议与前次披露内容存在差异的,应当说明差异内容及原因。
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未获得批准或者认可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及时披露法院裁定内容及未获批准或者认可的原因,并充分提示因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和解程序并被宣告破产,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因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和解协议未获得法院批准或者认可,上市公司被宣告破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启动其股票退市程序,并应当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四十四条
破产事项中涉及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方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自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或者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
四十五条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可能导致相关方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且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相关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第
四十六条
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整时取得股份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上市公司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应当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本条前两款规定。
前述规定外的其他重整投资人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四十七条
在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每月或者在相关事项取得进展时及时披露执行进展情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后,及时披露裁定内容。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说明破产事项对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当期损益等方面的具体影响。
第
四十八条
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同时作出公告。
申请撤销材料应当包括:
(一)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二)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
(三)人民法院作出确认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如有);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提交完备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材料的,本所在10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告披露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第
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说明具体原因、相关责任归属、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的执行并被宣告破产,从而导致其股票终止上市等相关风险。
因上市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并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五十条
上市公司、重整投资人等承诺相关方在破产事项中作出的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当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相关方作出业绩承诺,应当对作出业绩承诺的依据、合理性、是否与上市公司签订了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履约能力、履约保障措施等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进行充分披露,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承诺。
第
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生产经营情况与重整计划约定的经营方案存在重大差异,应当及时披露差异情况,说明是否符合重整计划的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当年和执行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重整计划中相关经营方案、资产注入方案等的实施情况;
(二)重整后上市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
(三)重整后置入资产运营和盈利情况(如适用);
(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规范运作情况;
(五)后续经营中与重整计划存在差异的事项及原因。
第
八章 附则
第
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为上市公司破产事项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在上市公司破产事项推进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出具意见不审慎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
五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
五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qijin-finance.com
产融公会&启金智库
将于
2022年12月10-11日(周六/日)
以
在线直播
方式举办
《
困境上市公司重组(资产收并购/资本运作/破产重整)与特殊机会投资实务专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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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提纲】
第一讲、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组的业务的机会挑战与实务案例
时间:12月10日上午9:00-12:00
·主讲嘉宾:M老师,曾任职某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不良资产行业资深专家。
一、上市公司纾困模式与获利模式
1、纾困上市公司标的选择标准
2、参与上市公司纾困的参与主体的诉求与投资模式
3、退出路径与风险控制
二、债转股业务开展的实践经验及风控要点
1、债转股业务开展的情况分析及难点、要点
2、债转股业务开展的行业、企业遴选标准,参与机构的经验及教训分享
3、债转股业务近期实务操作的新趋势、新模式、新特点(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落地项目案例分析)
三、重组类业务的案例分析及风控要点
近期救助、纾困项目的特点;不良资产参与机构、地方政府、困境企业如何形成合力推动重组进展等进行梳理和案例分析
1、上市公司债券违约后的一揽子重组解决方案
(1)违约债券的风险成因、化解策略、兑付安排
(2)违约债券救助的尽调基础、风控要点及盈利模式
(3)对于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安排、业务重构设计、资本运作路径分析
2、资产重组策略及实践操作
梳理债务企业资源禀赋、竞争优势,结合资本市场运作,采取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综合手段大幅提升回收率的模式及案例分析
(1)同业间、产业链上下游公司间并购重组 强并弱、快并慢,挖掘问题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及亮点,解决问题、痛点
(2)地产类业务的机会与资本市场运作
3、破产(重整)业务的分类模式,及应对策略与投资机会
(1)破产(重整)项目的风控要点、运作难点
(2)重整类业务的运作趋势,博弈与合作,如何实现多方利益实现。
(3)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基础及必要性
(4)案例精讲
四、互动答疑
第二讲、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及创新重组实务经验与案例
(时间:12月10日下午14:00-16:00 )
·主讲嘉宾:游念东,深圳达沃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创始人。
一、上市公司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发现
二、通过三大沟通“债务人、属地政府、当地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
三、上市公司重整的前置条件
四、上市公司与大股东重整的联动
五、上市公司“母子公司”重整
六、非上市公司重整与证券化的路径探讨
七、特别课题(保壳/税务/处理/时间把控/创新与合规)
八、答疑与交流
第三讲、资本市场综合运作下的困境上市公司重生之路
(时间:12月10日下午16:00-18:00 )
·主讲嘉宾:贾明锐,中瑞崟控股总裁。
一、困境上市公司现状概述
(一)困境上市公司市场现状
(二)困境上市公司主要表现及案例
(三)困境上市公司主要成因及对应解决方案
二、困境上市公司自救式及债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一)明股实债的债权置换
(二)政府支持的产业基金/纾困基金
(三)上市公司的断尾保命:重大资产出售
(四)上市公司的救命稻草:重大资产重组
三、困境上市公司股权运作下的重生及案例分析
(一)国进民退的控制权转移
1、针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操作
2、针对大股东的资金支持操作
3、针对大股东及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操作
(二)上市公司的白衣骑士:多方交易
(三)上市公司的欲火涅槃:破产重整
四、参与困境上市公司纾困重整的主要主体及参与路径
(一)固定收益模式下的资金参与方式
(二)产业资本参与下的股权重整模式
(三)控股资本参与下的公司易主模式
(四)子公司层面的互动重整
五、
答疑与交流
第四讲、民营上市公司如何通过重整获得重生——全国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重整案例
时间:12月11日上午09:00-12:00
·主讲嘉宾:钟贵江,南京正善资本管理合伙人,从事股权投资、战略重整上市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前言
——为何跳槽去一家即将要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任职?
一、坚瑞沃能破产重整案例重整相关背景
1、上市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面临的困境
2、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规模小、负债高
3、股本情况---股本大
4、清偿率相对低
5、战略投资人介绍
6、困境上市公司增加的原因分析
二、破产重整之如何引入战略投资人
1、重整价值判断
2、招募
3、遴选——找到目标的投资人,主动出击
· 产业投资人运作方案
(1)项目介绍
(2)产业链布局情况
(3)总体目标及步骤
(4)司法重整中重整资金的运作方式
(5)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将新能源项目装入坚瑞沃能的运作方式
(6)投资受益分析
(7)总论
· 城投平台作为联合战略投资人的方案
4、谈判
5、投资人选定
6、重整计划执行与监督
三、破产重整之如何与债权人谈判
1、债权人谈判之一
(1)分析债权人构成
(2)找出重整方案里的亮点
2、债权人谈判之二
(1)金融机构债权人与供应商债权人在想什么?
(2)如何获得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支持
3、债权人谈判之三
(1)哪些好的做法可以提高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支持率
(2)谈判技巧分享
四、重整成功后的个人感悟
1、非常辛苦的一份工作,抗压能力要强
2、破产重整成功,对上市公司、原来的股东、债权人、政府、股民来说,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3、选择有经验的管理人很重要(方案的设计)
五、不良资产机构如何掘金
1、案例介绍
2、在参与破产重整项目投资时,怎么控制风险
六、重整后的复盘
复盘一:上市公司今如何?
复盘二: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业绩不达预期?
复盘三:谁获益最大?
七、互动答疑
第五讲、困境上市公司重组重整实务经验与案例
(时间:12月11日下午14:00-17:00)
主讲嘉宾:向旭家,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一、当前困境上市公司的现状
(一)近几年市场数量和案例简要
(二)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新规解析
(三) *ST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新规解析
(四)上市公司 “摘星脱帽”保卫战的措施
(五)重组、清算、重整、预重整、和解关系图解
二、困境上市公司重组的实务分析
(二)庭外重组的优劣势对比分析
(三)为什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点冷”?
(四)重大资产重组失败的原因的分析
(五)重组失败阶段的分布的分析
三、困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状及案例综合分析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历年案件数&相关数据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现状
(三)破产重整与预重整期间时长情况
(四)重整计划确定的大额普通债权清偿率与假设清算状态下清偿率对比
(五)担保债权留债年限安排情况
(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中不断创新的“首例”分析
(七)破产重整成功率有多少?
(八)申请破产重整:三条红线
四、困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方案制定实务
(一)制订重整方案:四项基本原则是什么?
(二)重整方案核心内容有哪些?
(三)投资人如何选择?
(四)债权如何分类?
(五)债权分类与债权清偿方案如何制定?
(六)法定优先债权&劣后债权的差异和安排
(七)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与重大资产重组如何衔接?
(八)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及案例分析
(九)重整计划变更及风险防范
(十)合并(协同)重整
(十一)预重整
(十二)重整信息披露如何做?
(十三)信托计划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创新运用
五、相关实践案例解析
(一)案例——飞马国际
(二)案例——海航集团
六、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018年后)
七、答疑与交流
报名方式:
15001156573(电话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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