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4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93号《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交入中央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