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44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70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的有关规定,华厦、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