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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受影响?别慌,下列情形可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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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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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4: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潜江税务订阅号
标题: 纳税信用受影响?别慌,下列情形可修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ODg3NDA4MA==&mid=2247500365&idx=3&sn=d082235eb31076ccb7fcfe2ff1248199&chksm=fc1d6ec2cb6ae7d4650f106039cac2d9a0159a6d64222a624a9445ec02baa8d7136cc8feb01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1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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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那么哪些情形下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呢?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两个公告,规定了纳税人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一、2019年公告规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37号公告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二、2021年公告规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总的来说,《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是在《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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