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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实务】无法作废的六种发票,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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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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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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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海涛声
标题:
【实务】无法作废的六种发票,你知道吗?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2 00: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g1MDgzOQ==&mid=2650387267&idx=1&sn=6d8d31b48b4904dbd9f052ea1c2f3686&chksm=88b40b7bbfc3826dd4e6cab9c3a817b22f2c0c311bf140c1feac1522974da36fc3f904be7ef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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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作废的
六种
发票,你知道吗?
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有些发票是只能红冲、无法作废的,现梳理如下:
第一种: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政策
浙江省、山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北京市、陕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北省、福建省、重庆市、河南省、江西省、安徽省、厦门市、宁波市、青岛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天津市、甘肃省、云南省、贵州省、山西省、海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辽宁省、吉林省等国家税务总局各省级税务局分别发布的《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简称“全电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相关政策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
第二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三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四种: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五种:销售机动车增值税发票
一、
销售方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 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
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六种:成品油专用发票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注:成品油专用发票系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部分来源:上海税务
修改补充:税海涛声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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