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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事关个人养老金!这项新政策不容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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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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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0:3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静安税务
标题: 【关注】事关个人养老金!这项新政策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U2NTUxNQ==&mid=2677691007&idx=1&sn=d9b70b8d6e491c46de21c08d6ecdc583&chksm=85a8459bb2dfcc8daada5d7692f6cde9cf7ba8a9b6f177795ca039d6e68f4b4bb744dc281f9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1 16:05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举措,推进国务院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落实落细,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1月3日联合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01
实施时间
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02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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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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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
投资环节
?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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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环节
?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03
享受凭证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04
享受方式

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2.《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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