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6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避《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问题的函》(财税字[1995]100号)规定精神,现将工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对其不能执行与科研单位(科技企业)一致的税收政策。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发[1994]317号)规定执行,从事其它业务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