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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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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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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1-21 14: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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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21 07: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3937&idx=2&sn=7fe41707e7ca90f7ebe0387af560511c&chksm=8055a9cfb72220d95de1e5e61782459e242f945228b50c85581c278c4663870d600adf49db98#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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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笔记:
1、政策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时间要求: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
3、退税比例:根据新购住房金额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确定。
(1)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笔记:新购住房金额与现住房转让金额进行界定,
1、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2、新购住房金额根据是否为新房来定:
(1)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
(2)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笔记: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何为“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现行直辖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副省级城市包括: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其中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是计划单列市,其它均为省会城市;地级市和所谓的“地区、州、盟”是同一级别。
3、直接相关?=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笔记:
1、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材料,申请退税。
2、思考:向哪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是新购住房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是现住房主管税务机关?
3、材料: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笔记: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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