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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78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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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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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5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5〕78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78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建立相关制度,有重点、按比例确定检查对象,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流程、财务处理等出口退(免)税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退税中存在问题,有效防止骗取出口退税,确保出口退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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