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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税务:税务直播“带干货” 惠企利民“送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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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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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3: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陇南税务
标题: 陇南税务:税务直播“带干货” 惠企利民“送春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TYxNzAzMA==&mid=2649626587&idx=1&sn=e1a0ca35665b200d60921105a515e47a&chksm=877771b2b000f8a443faa32c01360981c15b9035558db563e64846a82c11d03527c1518d628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1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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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百名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直播带岗·服务老兵”专场活动暨网络招聘会陇南市专场活动在“甘肃退役军人”“陇南武都发布”“陇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陇南国防教育”等多家官方抖音号同步直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十余家单位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走进直播间,就广大退役军人关注的就业创业扶持、税收优惠、学历提升等方面的政策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针对网友提出的一系列感兴趣的问题,现场进行解答。

  为了做好此次“直播带岗.服务老兵”专场活动,陇南市税务局结合第九个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组织人力,对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支持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创业的各项税费政策进行了梳理,向全社会以及退役军人进行宣传讲解。宣讲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退役士兵及用人企业、转业干部及招录企业、随军家属及招用企业创业和用工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并针对各项政策对应引用具体文件名称和文号,让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在创业时有据可循、一目了然,受到广大网友的一致好评。

据悉,此次网络招聘活动将持续到11月30日,有求职意愿的退役士兵、转业干部、现役军人家属、军烈等可以通过“役聘君澜”微信小程序查看招聘岗位及投递简历。在近3个小时的直播中,累计共有2.35万名网友在线观看并参与互动,收到良好效果。
  作者:周卉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3.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5.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摘自《“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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