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56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财税字[1995]80号)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泣弥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