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地税三函〔1995〕21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按国家税务《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510号),根据通知精神,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三字[1994]47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内地税三字[1995]17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入库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地税三函[1995]4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内财预字第94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属于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缴入各级地方金库,以确保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正确实施,保证企业所得税款的及时正确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