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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合并、分立的案例屡见不鲜。由于合并、分立业务相对比较特殊,国家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以致于很多人误以为合并、分立业务不需缴纳任何税款。
针对合并、分立(本文仅针对不涉及对价的合并和分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税收优惠及实务问题,逐一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实务问题
1、合并、分立中涉及的房产所有权变更,资产转出方是否需要给资产转入方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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